(2016)鲁01民终2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娜与罗明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娜,罗明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23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娜,女,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滕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明昕,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上诉人李娜因与被上诉人罗明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阳县人民法院(2015)济阳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118元,减半收取2059元。由上诉人李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褚 飞代理审判员 黄宏伟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