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执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军与杨兆英、陈德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杨兆英,陈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执字第2467号申请人陈军,职员。被执行人杨兆英,个体户。被执行人陈德平,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下岗工人。申请人陈军与被执行人杨兆英、陈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杨兆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军借款本金2245.9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德平对上述还款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杨兆英、陈德平负担。因被执行人杨兆英、陈德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杨兆英为水利局退休职工,未查询到其工资账户,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杨兆英、陈德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杨兆英、陈德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杨兆英为水利局退休职工,未查询到其工资账户,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杨兆英、陈德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杨兆英、陈德平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陈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 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