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202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何军明与莱芜市博创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明,莱芜市博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1447号原告:何军明。被告:莱芜市博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张家洼村,法定代表人:张其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明与被告莱芜市博创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莱芜市博创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二、查封原告何军明申请诉讼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何军明名下鲁S×××××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16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查封期限内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佩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亓新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