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民终5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姜淑琴诉沈阳摩擦密封材料总厂、王忠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537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姜淑琴,女,汉族。上诉人姜淑琴因起诉沈阳摩擦密封材料总厂、王忠全要求确认继续承租房屋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5民初2269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姜淑琴认为其与被起诉人的诉讼并非单位内部房屋分配纠纷,系公房承租权纠纷,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要求法院撤销该民事裁定,受理此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并非单位内部房屋分配纠纷,上诉人姜淑琴以承租人共同居住人身份起诉其他共同居住人要求确认继续承租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55号4-8-2房间,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故本院对上诉人姜淑琴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226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皇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喆代理审判员  张小姣代理审判员  史越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明月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