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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民初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赵志春与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春,高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546号之一原告赵志春,女,汉族,1979年2月4日出生。被告高玉兰,女,汉族,1957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春与被告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高玉兰工资,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担保系存款人民币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应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赵志春在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允许任何人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淑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