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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赵志春与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春,高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546号原告赵志春,女,汉族,1979年2月4日出生。被告高玉兰,女,汉族,1957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春与被告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高玉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工资予以冻结,原告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志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高玉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工资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允许任何人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淑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