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纯成 与被执行人高雷、刘大志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9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54年1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高某,男,1976年8月5日出生,住义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住义县。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高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高某、刘某某无存款可供执行,也表示暂时没有给付能力。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某在刘立沟村任村书记职务,在张家堡镇有年终工资可以执行,这期间本案应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