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源创巴国布衣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等欠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源创巴国布衣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晓红,周仁伟,晏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执78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47号。负责人:宋豪,行长。被执行人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住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9号万达广场6幢2单元14楼7号。法定代表人:周仁伟。被执行人成都市源创巴国布衣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63号。法定代表人:晏有兵。被执行人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盐亭县云溪镇红光村。法定代表人:晏福欢。被执行人周晓红,女性,1971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被执行人周仁伟,男性,1981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被执行人晏有兵,男性,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317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04月18日立案执行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源创巴国布衣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晓红、周仁伟、晏有兵一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源创巴国布衣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晓红、周仁伟、晏有兵所有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炜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马红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管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