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君瑞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君瑞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1682号原告石家庄市君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96号法定代表人李春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朋,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中津桥路22-108号。法定代表人曹亚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坤。委托代理人杨金肖、张亚男,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家庄市君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正基建设公司)、李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贾立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建朋,被告李坤委托代理人杨金肖、张亚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13日,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钢材采购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位于南二环的祥云国际钢材项目提供建筑用钢材,合同中,有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公司盖章和被告李坤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于同年7月14日提供钢材45.256吨,价值142432.30元,同年7月28日提供钢材46.90吨,价值150484.65元,共计价值292916.92元。期间,原告得知被告李坤与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公司系挂靠关系,被告一直未付货款。2015年2月15日,被告李坤经核算,出具欠条,欠款(含货款及违约金)343694.66元。诉讼请求:一、两被告给付所欠款项343694.66元;二、两被告负担诉讼费用。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公司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被告李坤辩称,被告李坤诉讼主体不适格。被告李坤是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公司在本市祥云国际的项目部负责人,涉案买卖合同双方为原告和上海正基建设公司,李坤代表上海正基建设公司签订的合同,其属于职务行为,其与上海正基建设公司不存在挂靠关系。李坤认可收到原告合同项下的两批钢材,合计货款为292916.92元,李坤于同年10月29日通过周位章给原告财务人员许丹支付货款80000元,故尚欠货款212916.92元。李坤认可是其于2015年2月15日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但双方商定的违约金过高,不能接受。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3日,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公司供应钢材,上海正基建设公司授权其工作人员王贝收货;定价按合同附报价单为准;货到25天内结清钢材款(如被告未按时结清,原告按每天每吨另加收10元结算)等条款。该合同中,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公司加盖该公司‘祥云国际吃遍中国公园项目二次结构项目部’印章,并有被告李坤签名。由原告向被告位于南二环的祥云国际工程项目提供建筑用钢材,合同中,有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公司盖章和被告李坤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年7月14日和28日向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公司位于本市南二环祥云国际工程项目,提供螺纹钢,共计92.156吨,价值为292916.95元。因被告未能按约付款。2015年2月15日,被告李坤向原告出具欠条,认可欠原告货款343694.66元。后被告未付款以上事实有买卖合同、销货清单、欠条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君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因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公司未答辩,也未举证,故原告诉称被告李坤与其公司系挂靠关系,证据不足。现查明,被告李坤系涉案买卖合同购买方的经办人,其在销货清单的签名系代理行为,王贝在另一张销货清单的签名,系合同中购买方明确的授权,故原告主张该两张销货清单中所欠货款为292916.92元(实为292916.95元),应予支持。涉案买卖合同购买方为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公司在石家庄祥云国际的项目部,该公司也未对此提出异议,故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上述所欠货款,应支付违约金。被告李坤辩称其于2014年10月29日,通过周位章向原告财务人员许丹转账支付了货款80000元,原告对此否认,因被告李坤未能提供有效的付款凭据,故对该还款一节,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本案中,被告自2014年8月起,拖欠货款至今,构成违约,其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坤对其2015年2月15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没有异议。依据该欠条,除欠款本金外,被告李坤同意另支付50777.71元,属于违约损失。被告李坤辩称,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每天每吨加收10元,该违约金比例约定过高。本院认为,合同中违约金比例约定确属过高。但对被告李坤出具的欠条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双方协商还款时,并未按约定执行违约金,已做大幅度下调,且原告并未主张至今的损失部分。故原告主张50777.71元违约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由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公司赔付。原告诉请被告李坤也承担上述付款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市君瑞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合计343694.66元;二、驳回原告石家庄市君瑞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5元,减半收取3227.5元,由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淑勇第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