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恢1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迟作清与被执行人大连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作清,大连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恢1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迟作清委托代理人宁平被执行人大连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斌,经理。申请执行人迟作清与被执行人大连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沙审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等待政府对被执行人在马栏子房屋的补偿结果,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沙审民初字第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 标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代理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