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3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林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仕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林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仕东,葛一坤,沙玛伍英,黎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32执42号申请人:四川林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仕东,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葛一坤,男,195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沙玛伍英,男,1949年10月11日,彝族。被执行人:黎咏梅,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川1132民初150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葛一坤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川1132民初150号民事裁定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