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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与石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石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2535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津西路143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5913-9。法定代表人:黄继军,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朝阳,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石磊,男,汉族,1971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石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珊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