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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裴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626号原告裴某某,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满族,易县。被告王某,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敏妍人民陪审员  赵建良人民陪审员  伊宝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