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3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裴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626号原告裴某某,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满族,易县。被告王某,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敏妍人民陪审员 赵建良人民陪审员 伊宝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