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民初3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675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艾江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梦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