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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毛春林诉刘洋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287号原告毛某某,女,1987年6月15日。被告刘某,男,1985年10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