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8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科敬与夏国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科敬,夏国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421号原告李科敬,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杏花岭区居民,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夏国彪,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科敬与被告夏国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科敬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科敬和被告夏国彪已经协商解决,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科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李科敬负担。审 判 员 程书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贾亚涛书 记 员 马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