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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科敬与夏国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科敬,夏国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421号原告李科敬,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杏花岭区居民,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夏国彪,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科敬与被告夏国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科敬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科敬和被告夏国彪已经协商解决,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科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李科敬负担。审 判 员 程书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贾亚涛书 记 员 马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