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明洋与霍四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洋,霍四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739号原告:吴明洋,农民。委托代理人:杜义宽,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霍四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洋与被告霍四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明洋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明洋负担。审判员 杨 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又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