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宫XX诉侯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XX,侯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594号原告宫XX,女。被告侯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宫XX诉被告侯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秀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