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4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政诉被告张志明、第三人董凤歧、李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政,张志明,董凤歧,李莹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王政诉被告张志明、第三人董凤歧、李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初4945号原告:王政。委托代理人:赵文军。被告:张志明。委托代理人:杨晓峰。第三人:董凤歧。第三人:李莹。原告王政诉被告张志明、第三人董凤歧、李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彦娟审判员 杨秋实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