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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4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政诉被告张志明、第三人董凤歧、李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政,张志明,董凤歧,李莹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王政诉被告张志明、第三人董凤歧、李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初4945号原告:王政。委托代理人:赵文军。被告:张志明。委托代理人:杨晓峰。第三人:董凤歧。第三人:李莹。原告王政诉被告张志明、第三人董凤歧、李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彦娟审判员  杨秋实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