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4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刘万碧与文洪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碧,文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197号原告刘万碧,女,195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文洪云,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案于审理中因案件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刘万碧接到本院补交诉讼费用通知7日内未按照规定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刘万碧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刘万碧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80元(原告已预交1540元),由原告负担770元,原告多交的770元本院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楚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