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8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小民与温来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民,温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89号申请执行人黄小民,男。被执行人温来福,男。黄小民与温来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武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小民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温来福赔偿医疗等费用3053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温来福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黄小民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3000元,并表示自愿放弃剩余1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经调查双方当事人均系特困群体,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对申请执行人黄小民救助3000元。上述款项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武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任秀丽审判员 刘孝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