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26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忠与被申请人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魏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6民初625号原告张忠,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蔚县蔚州镇南关西大街33号。被告魏武,男,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蔚县蔚州镇六街方兴里4条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诉被告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128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魏武价值12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俊飞审 判 员  张世富人民陪审员  宋 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兰附件本案所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