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3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沈秀玲与上海宏政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秀玲,上海宏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3588号申请执行人沈秀玲,女,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上海宏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高正红。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353号沈秀玲申请执行上海宏政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1,475.6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但在另案中已划扣人民币6500元,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陈 健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郭俊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