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郭丽青与广东出彩生活家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青,广东出彩生活家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753号原告郭丽青,女,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欧阳本和,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出彩生活家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丽青诉被告广东出彩生活家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丽青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广东出彩生活家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丽青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丽青撤回对被告广东出彩生活家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丽青负担。审判员 黄钇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庆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