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程孬旦与王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孬旦,王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禹民初字第756号原告程孬旦,男,1960年1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冠华,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娜,女,1988年4月10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黄河大街中段(开封。负责人彭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培培,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程孬旦诉被告王娜、吴明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开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并组成合议庭。2015年9月10日向三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诉讼中,原告程孬旦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明辉的起诉。经审查,本院准许。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程孬旦的委托代理人李冠华、被告王娜、被告太平洋财险开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培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孬旦诉称,2015年8月24日17时40分许,被告王娜驾驶豫B号小型轿车沿X02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该线400米处,因操作不当,与原告程孬旦停放在该线路边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程孬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娜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程孬旦不负事故责任。豫B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开封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请求被告王娜赔偿医疗费23593.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营养费440元、误工费16756元、护理费3674元、残疾赔偿金51152元、鉴定及检查费227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1000元、车辆损失400元、评估费150元、停车施救费300元,合计107055.02元;被告太平洋财险开封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娜辩称,原告程孬旦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开封公司赔偿。其已垫付2000元,如其应承担赔偿,该费用冲抵其应负担的数额;如其不应赔偿,原告程孬旦应予返还。被告太平洋财险开封公司辩称,其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责任分项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程孬旦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由其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但因未投保不计免赔,故应扣减20%。此外,医疗费应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以及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费用。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4日17时40分许,被告王娜驾驶豫B号小型轿车沿X02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该线400米处,因操作不当,与原告程孬旦停放在该线路边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程孬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当日,原告程孬旦入住开封市中心医院,诊断为,臀部外伤、右臀部皮下软组织损伤、右侧1-3腰椎横突骨折、右肘部外伤、右踝部外伤、2型糖尿病、高血压。2015年10月7日出院,住院44天,花费医疗费23593.02元。其中,被告王娜垫付2000元。住院期间,原告程孬旦由其女程俊(身份证号)护理。事故当日,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娜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程孬旦不负事故责任。2015年8月28日,开封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委托开封市天元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程孬旦的电动三轮车损失进行估价鉴定,原告程孬旦支付评估费150元。同日,该中心作出估价鉴定书,结论为该车直接损失为400元。2016年3月23日,本院经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程孬旦目前属10级伤残。原告程孬旦支付鉴定费700元和检查费870元。豫B号小型轿车登记的车主为吴明辉。吴明辉系王娜之夫的哥哥。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开封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未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保险人的免赔率为20%。上述事实由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记录、医疗费票据、保险单复件、收条、估价鉴定书、估价费票据、伤残鉴定意见书、伤残鉴定及检查费票据、户口簿及原、被告陈述存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程孬旦的合理费用,依法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开封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责任之外的部分,根据事故认定书,由被告王娜负担。因该车还投保有商业三责险,被告太平洋财险开封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该险种未投保不计免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免赔率为20%。原告程孬旦请求的医疗费23593.02元,有住院病历和医疗费票据为凭,该请求在法律规定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程孬旦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和营养费440元,根据其住院44天,分别按照每天30元和每天10元计算,其请求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5353.02元。被告太平洋财险开封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10000元责任限额内承担10000元;下余15353.02元,按80%计算,被告太平洋财险开封公司负担12282.42元,被告王娜自担20%的损失即3070.6元。原告程孬旦请求的误工费16756元,其自受伤到定残前一日为212天,参照2015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25576元计算,本院支持14855.1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程孬旦请求的护理费3674元,根据其伤情,本院酌定其护理期限为60天。参照2015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0864元计算,其请求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程孬旦请求的残疾赔偿金51152元,根据其伤残等级,参照2015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收入25576元计算2年,其请求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程孬旦请求鉴定及检查费2270元,根据伤残鉴定费和检查费票据,本院支持1570元。其请求的伤情鉴定费用,因不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程孬旦请求的精神抚慰金6000元,参照其伤残程度,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原告程孬旦请求交通费1000元,根据其住院天数,并考虑到原告程孬旦的居住地距治疗机构较远的客观情况,本院对其请求予以支持。上述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及检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77251.1元,在交强险死亡残疾赔偿110000元限额内,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开封公司负担。原告程孬旦请求车辆损失400元和评估费150元,由评估鉴定书和评估费票据为凭,上述费用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本院予以支持。上述两项费用共计55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内,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开封公司负担。原告程孬旦请求的停车施救费300元,不属于法定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程孬旦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及检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车辆损失费、估价费共计100083.52元。被告王娜付给原告程孬旦款3070.6元(履行时扣减已垫付款2000元)。驳回原告程孬旦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52元,原告程孬旦负担50元,被告王娜负担2302元。财产保全费200元,由被告王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传付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人民陪审员 李洪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孙雪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