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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圣助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圣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法定代表人:黄纪法,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圣助。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圣助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0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圣助可供执行的财产。刘圣助所有的“通洲86”船因属走私犯罪工具,被海关予以没收。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3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华刚执行员  吴献平执行员  全军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