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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欣,黎福伦,曾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覃欣被执行人黎福伦被执行人曾洪萍(又名曾千玲)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覃欣申请黎福伦、曾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黎福伦、曾洪萍应支付申请人覃欣案款987元。本院已执行987元,本案已完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722执恢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覃永晓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纪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