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2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欣,黎福伦,曾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覃欣被执行人黎福伦被执行人曾洪萍(又名曾千玲)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覃欣申请黎福伦、曾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黎福伦、曾洪萍应支付申请人覃欣案款987元。本院已执行987元,本案已完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722执恢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覃永晓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纪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