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02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新疆骏华伟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天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骏华伟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2民初388号原告:新疆骏华伟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苏市黄河路建材市场东门*楼。法定代表人:王文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海东,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22号13号楼3单元303号。被告:新疆天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苏市北京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郭育民。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新疆骏华伟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天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骏华伟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