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民抗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浙江南方涂料工业有限公司与徐少峰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南方涂料工业有限公司,徐少峰,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抗7号抗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浙江南方涂料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开发区东义路168号。法定代理人:顾星康,董事长。原审被告:徐少峰。原审原告浙江南方涂料工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徐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12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检民(行)监(2016)33070000019号民事抗诉书,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东阳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亮审 判 员 梁 立代理审判员 汪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