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4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4执122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6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柏乡县。关于被执行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柏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柏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柏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涉案财物途观汽车1辆,电脑主机1台,手机1部,柏乡县郡王府小区房产一处(3-2-1002室及1002地下室),柏乡县大唐启城14栋A4号商铺一处,柏乡县祥和花园小区房产一处(2-1-702室,车库2号楼8号)。审 判 长 王志彬审 判 员 李计英代理审判员 赵月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连利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