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连次平申请被执行人马占国、符帅格、闫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某,马某,符某,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453号申请执行人连某,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马某,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符某,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闫某,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连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某、符某、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28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NQ9**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限额500000元;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学彬执行员 李小强执行员 王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