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孙正聚与解吉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正聚,解吉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孙正聚,男,现住和龙市。被执行人:解吉轩,男,现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孙正聚与被执行人解吉轩居间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正聚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210.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解吉轩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孙正聚履行了10000元给付义务,余款未能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解吉轩的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等收入来源进行了穷尽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孙正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对剩余债权的申请执行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传斌执行员 朴青龙执行员 金龙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元香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