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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汪灿与朱家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灿,朱家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灿,男,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朱家义,男,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家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家义收入291556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