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汪灿与朱家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灿,朱家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灿,男,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朱家义,男,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家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家义收入291556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