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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肖雪琴与夏失滔、刘建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雪琴,夏失滔,刘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肖雪琴。被执行人夏失滔。被执行人刘建生。申请执行人肖雪琴与被执行人夏失滔、刘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00000元,未结标的额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夏失滔、刘建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夏失滔、刘建生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肖雪琴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2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