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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高敏与高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敏,高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993号原告高敏。委托代理人李广丁,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娜。委托代理人万志薪,天津茹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敏与被告高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敏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娜人民陪审员  张崇仁人民陪审员  姜淑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