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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民终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向国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运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向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中民终字第7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向国,男,195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委托代理人:陈智英,永济市城东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行。住所地:永济市。法定代表人:米俊录,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骆晓华,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冯瑞萍,女,该行职员。上诉人陈向国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济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向国于2016年4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向国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向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向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军武审判员  王文霞审判员  胡东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