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4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再发与宁夏昆仑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党宾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再发,宁夏昆仑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党宾,宁夏海绿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523号申请执行人陈再发,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昆仑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党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党宾,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宁夏昆仑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海绿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宁,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党宾,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再发与被执行人宁夏昆仑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党宾、宁夏海绿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再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第49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宁夏昆仑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党宾、宁夏海绿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再发借款4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473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2647元,以上共计40673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法律文书确定地地址未找到被执行人党宾下落及公司具体办公地点。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通过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党宾名下3他房屋产权。通过银川市国土局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宁夏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6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944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戴岩松代理审判员 何永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郜儒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