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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与李全、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4执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攀,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法定代表人马征,行长。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与李全、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耀新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4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将李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处设立的借计卡银行账户冻结的1400元保证金扣划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指定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于4月11日将李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冻结的1400元扣划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指定账户,执行费50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自愿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5)耀新民初字00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人民陪审员  赵新民人民陪审员  赵青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署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