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吕秋仙与毛卫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秋仙,毛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秋仙,黄山欣欣财税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毛卫华,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毛卫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毛卫华收入14053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建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费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