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24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昌图县古榆树镇大房村村民委员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昌图县古榆树镇大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邢秋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昌图县古榆树镇大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国振,该村村主任。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4年11月3日对被执行人昌图县古榆树镇大房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4)第6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4)第6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昌图县古榆树镇大房村村民委员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于2011年10月16日在古榆树镇大房村四组机动地村部,建村部占地面积1740平方米,办公室建筑面积480平方米,其性质为非法占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昌图县古榆树镇大房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如下处罚: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拆除被执行人昌图县古榆树镇大房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认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4)第6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4)第6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倩代理审判员  丁尚可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佟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