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宏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充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充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365号申请四川省南充市宏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劳动巷1号9幢1层1、2号,组织机构代码20945155-8。法定代表人杨之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青桂平,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人。被执行人西充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东风路。法定代表人陈泽斌任明,县长。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宏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充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西充县人民政府在西充县财产局的财政资金6099785.00元扣划至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清霞附:西充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安汉支行户名:西充县人民法院账号:2315534429100000923行号:102674253444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