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锡林浩特市佳旭矿山起重机销售服务部与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锡林浩特市佳旭矿山起重机销售服务部,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533号原告锡林浩特市佳旭矿山起重机销售服务部。经营者李武民。被告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继臣,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现忠,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景铭,该公司销售部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锡林浩特市佳旭矿山起重机销售服务部诉被告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锡林浩特市佳旭矿山起重机销售服务部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锡林浩特市佳旭矿山起重机销售服务部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锡林浩特市佳旭矿山起重机销售服务部承担。审判员 袁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