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付春与被申请人曾玉华、黄兴红、陈俊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付春,曾玉华,黄兴红,陈俊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财保20号申请人:许付春,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申请人:曾玉华,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申请人:黄兴红,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申请人:陈俊平,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申请人许付春与被申请人曾玉华、黄兴红、陈俊平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并以此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曾玉华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曾玉华所有、位于富顺县(产权证号XXXXXXXX9、XXXXXXXX0、建筑面积1782.41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查封三年。查封期间由曾玉华保管、使用、维护,但不得变卖、毁损、抵押及办理一切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卞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冰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