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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翁昌会诉张礼飞、广东银创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昌会,张礼飞,广东银创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2167号原告翁昌会,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礼飞,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被告广东银创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汇川区人民政府对面恒大城旁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中华南路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昌会诉被告张礼飞、广东银创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昌会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昌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昌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翁昌会自行承担。审判员  杨茂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曙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