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恢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云信用社与广州龙归园夏经济发展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园夏村经济联合社其他案由2015执恢29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原名称为广州市北城农村信用合作社〕,广州龙归园夏经济发展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园夏村经济联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恢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原名称为广州市北城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王小兴。委托代理人:肖卫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飞,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广州龙归园夏经济发展公司,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刘演文。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园夏村经济联合社,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刘杜棋。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与被告广州龙归园夏经济发展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园夏村经济联合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云法从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广州龙归园夏经济发展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广州市北城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1100000元及至2008年1月20日止的利息9908.22元,从2008年1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园夏村经济联合社对广州龙归园夏经济发展公司在判决第一项中所应承担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园夏村经济联合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广州龙归园夏经济发展公司追偿。因被告广州龙归园夏经济发展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园夏村经济联合社未主动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权利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遂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112029元。后因被执行人广州龙归园夏经济发展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园夏村经济联合社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2015年12月4日,依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的请求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并告知其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须向本院提供,其亦无法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恢字第2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明阳审 判 员 肖志辉代理审判员 金小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游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