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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庆合诉被告沈峰、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兴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合,沈峰,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兴濮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780号原告王庆合。委托代理人南彩霞、南慧铭(实习),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峰。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兴濮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范县城关镇北关。法定代表人桑贤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合诉被告沈峰、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兴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合撤回对被告沈峰、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兴濮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江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