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行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柏红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督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柏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黑01行终11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柏红,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0号。法定代表人包祖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孟庆君。委托代理人谢娜,黑龙江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柏红因被上诉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银监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行初字第2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柏红,被上诉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孟庆君、谢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3月24日,刘柏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河松分理处欺诈将其存款变为保险,向黑龙江银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请。黑龙江银监局针对上述申请作出黑龙江银监局消费者投诉事项答复意见,对刘柏红的投诉事项进行了核查,结果为建行河松分理处不存在欺骗客户将存款变为保险的行为。刘柏红不服,已另案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4月16日,刘柏红向黑龙江银监局申请公开上述答复意见的相关信息。具体申请内容为:1、该投诉处理的经办人、核查人、答复意见书、审批人等相关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公布查办过程,公开审查笔录等案件相关资料;3、公布建设银行受调查时接待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4、公布建行河松分理处《保险兼业资格证》编号及证件批准日期、有效期;5、公布保险单中经办人王忠磊的身份信息,是否有保险从业资质,如有公布资格证号;6、公布王忠磊的字迹,核对是否为投保单填写人员,如不是公布填单人员身份信息;7、公布该保单佣金提成的流水,确定卖险人员;8、公布银行办理保险存折及当时保险的相关收据;9、公布保险回话录音;10、公布未经本人授权可以转扣存款的法律依据;11、答复书为4月8日,为什么在4月14日经本人上午电话催问后,下午才通知领取,公布理由;12、本人投保单上无任何签字,答复中就确认银行处保单就是本人签字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有笔迹鉴定吗?公布做出是本人签字的依据;13、被保险人投保人为同一人就可以不在被保险人处签字的法规依据是什么?14、未核实本人,仅以银行否认就做出未提供保险赠品定论的依据是什么,公布银行否认人员的身份信息,他是否是王忠磊本人,他否认的依据是什么,否认的书面证言;15、办理存折需要在柜台,但推销产品时是在排号区,无当时的录像,你局认定讲解时是在理财区的依据是什么;16、当时卖保险,填单子的是个女性,王忠磊是男性,你局认定是银行人员售卖的保险依据是什么;17、投保单可以由他人代写的法律依据。18、未进行红利演示是为了保证客户权益,这种谬论的法律依据;19、公布银行录像存储时间的规定文件;20、公布保险人员银行驻点及巡点的定义,区别及定义的法规依据;21、保险产品无说明书也不违规的法律依据;2015年4月27日,黑龙江银监局针对刘柏红的上述申请,作出(2015)1号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意见,并于2015年5月7日送达刘柏红。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刘柏红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中第8、9、19项属于政府信息,黑龙江银监局对此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第4、5、20项不属于黑龙江银监局应当公开的职权范围;其他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黑龙江银监局作出的被诉答复意见并无不当,刘柏红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了刘柏红要求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2015)1号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意见,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的诉讼请求。刘柏红上诉称,黑龙江银监局的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大部分应公开的内容没有公开,且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黑龙江银监局辩称,刘柏红申请信息公开中的第8、9、10、12、13、19项,我局已经进行了公开,其他内容不属于黑龙江银监局信息公开的范围,请求驳回刘柏红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刘柏红在一个信息公开申请中提出21项申请,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其申请行为存在瑕疵,对后续银监局答复造成影响。黑龙江银监局收到刘柏红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对21项申请内容予以审查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进行了答复,其中第8、9、19项属于政府信息,黑龙江银监局已经履行了公开义务,第4、5、20项不属于黑龙江银监局应当公开的职权范围,其他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黑龙江银监局针对刘柏红的申请作出的(2015)1号信息公开答复意见并无不当,刘柏红认为黑龙江银监局的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大部分应公开的内容没有公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刘柏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柏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德广审 判 员 尹月兰代理审判员 可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畅庞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