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文祥与上海盈利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祥,男,1958年5月28日生,住上海市南汇区。被执行人上海盈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盈利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上曝光等执行措施,并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我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