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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执字第20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曹凤珍、姚念学与聂孟杰、曾先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凤珍,姚念学,聂孟杰,曾先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2021-2号申请执行人:曹凤珍。申请执行人:姚念学。被执行人:聂孟杰(曾用名聂玉杰)。被告:曾先云,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菏牡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两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曾先云名下位于黄河路与上海路交汇处齐鲁国际汽配城有房产六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曾先云名下位于黄河路与上海路交汇处齐鲁国际汽配城房产六处(合同编号:20131010100坐落位置:齐鲁国际汽配城第00XX幢01单元01号房;合同编号:20131010103坐落位置:齐鲁国际汽配城第00XX幢01单元02号房;合同编号:20131010110坐落位置:齐鲁国际汽配城第00XX幢01单元03号房;合同编号:20131010112坐落位置:齐鲁国际汽配城第0028幢01单元11号房;合同编号:20131010119坐落位置:齐鲁国际汽配城第00XX幢01单元12号房;合同编号:20131010123坐落位置:齐鲁国际汽配城第00XX幢01单元13号房)。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思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美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