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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长海与李贵祥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海,李贵祥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287号原告李长海,男,生于1956年2月1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被告李贵祥,男,生于1938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原告李长海诉被告李贵祥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李长海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李长海承担。审判员  张书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