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长海与李贵祥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海,李贵祥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287号原告李长海,男,生于1956年2月1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被告李贵祥,男,生于1938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原告李长海诉被告李贵祥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李长海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李长海承担。审判员 张书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宇 来自: